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拆除管辖区域内报废、停运和停建水电站的拦河坝等阻水建筑物和构筑物,同步实施生态修复。

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县(区)人民政府限期实施完成。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