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已核定的水电站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值,要求已建水电站修正最小下泄流量值、提出流量泄放整改措施。

水电站应当将修正后的最小下泄流量值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原取水许可规定的最小下泄流量值作相应调整。

水电站取水审批权限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定后的水电站最小下泄生态流量情况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