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推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经认定、认证合格,依法取得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