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职工一方的代表与企业方的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和其他劳动关系的事项,依法进行沟通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