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效的集体合同,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得变更、解除和终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