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平等协商第十五条有效协商双方应当在协商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将拟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的代表名单通知对方。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协商代表轮流召集和主持。协商结果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