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