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赡养人、扶养人拒绝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