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赡养人、扶养人拒绝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