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医康养服务规范及项目清单。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推进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建设,就近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康复训练和生活照护等服务。

支持有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搭配、中医调理养生、用药指导等健康服务。

支持康复机构、护理机构将服务延伸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家庭。

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按照照护协议对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推行养老床位标准化赋码,实时监测老年人健康状况,定期提供护理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