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老年人助餐场所,建立可以抵达村(社区)的助餐服务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机构和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邻里助餐。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质量的评价和监督体系。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