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按照失能等级提供一定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

(二)为失能的高龄老年人提供每月不少于八十元标准的养老服务;

(三)为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四)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费体检;

(五)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具体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