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家庭等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或者配置基本生活辅助器具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民政部门应当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场所配置方便老年人出行、上下楼梯的辅助器具。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多层住宅优先加装电梯。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企业应当适老化改造线上服务方式,保留必要的线下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