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移交信息报送区县民政部门。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