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资源状况和柞蚕产业发展的重点区域,制定天然蚕场保护、开发和人工蚕场建设方案,有序扩大柞蚕产业发展规模。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