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柞蚕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柞蚕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柞蚕产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市和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柞蚕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并在柞蚕放养、蚕场建设和保护方面给予技术指导。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科技、水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柞蚕产业发展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