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和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适度扩大柞蚕生产规模,引导和培育柞蚕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促进柞蚕产业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