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可以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人才项目。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