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牵头抓总、协调、督促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政策组织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才服务体系构建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人才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