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发展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并将人才工作所需经费作为本级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