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培养人才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围绕本市发展战略,推动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