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定期组织人才交流活动,简化引进手续,落实优惠政策,为海内外人才到本市工作创造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级科研院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企业引进的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补助。对首次在本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