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建、扩建列入淘汰类目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使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或者将列入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