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污者责任第十八条有效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市政河道及其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