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污者责任第十条有效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防尘等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