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对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适宜的养老服务,定期向社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清单应当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责任主体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