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养老服务人员第五十一条有效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安排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优先安排从事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岗位。社会各界应当尊重和保护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