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投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社会资本通过整体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运营、管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