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广和使用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实现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对接。

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养老服务模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无线定位、安全监测等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高龄、独居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免费安装应急呼叫设施,其应急呼叫服务所需信息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