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以提供政府发布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的服务项目为主,其他养老服务为辅。提供的服务项目属于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的,其费用由政府和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