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养老服务需求等进行调查,组织开展文体娱乐、互助养老等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