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安宁疗护、紧急救援和文体娱乐等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