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比例以及分布情况,按照规定的人均用地标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