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