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抽查检验,建立进口药品的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进口药品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与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