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企业授权同意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依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