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四十条有效协商双方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方违反工资集体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方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