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下区域同行业企业达到十家以上,应当以行业为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为单位开展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