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企业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下列材料按照规定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工资集体合同送审表;(二)协商双方代表名单;(三)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名单及认可协议;(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