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工资集体合同应当在协商开始之日起六十日内订立。工资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每年至少协商一次,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