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工资集体合同应当在协商开始之日起六十日内订立。工资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每年至少协商一次,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