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行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分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