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农村教师培养培训力度,通过公费师范教育、定向培养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

鼓励、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在工资福利、住房保障、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