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绿色、实用、美观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民居进行式样、体量、色彩等建筑风貌设计,提供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的设计方案。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落实相关技术标准,保障农村住房安全。引导农民采用新型建筑技术和绿色建材,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