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宜居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太行山、燕山、坝上、平原、沿海等地区植树种草,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河湖保护治理、湿地修复保护,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通过生态补偿、水资源交易、碳汇交易、公益林补偿等方式,推动生态资源价值转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