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检测、追溯体系,严格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