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理,推进水毁农田修复,完善节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推动中低产田、沙化地、荒地、盐碱地等科学改造利用,扩大耕种面积,提升耕地地力等级,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