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撂荒耕地治理,土地经营权人撂荒耕地连续两年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有权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复耕,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复耕的,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协调他人耕种或者集体代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停止向撂荒耕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相关农业补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