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诉求反映集中的高频次、共性问题,开展重点领域和区域治理;对持续时间长、解决难度大的诉求开展专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完善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