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二章 诉求受理与办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诉求人对办理情况或者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由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存在应办未办情况的,补充办理;(二)由于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受到政策等客观条件限制、诉求人期望过高等原因导致差评的,承办单位应当向诉求人耐心解释、积极引导、争取理解。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