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二章 诉求受理与办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于自身难以解决的诉求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接到报请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诉求事项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必要措施,推动诉求解决。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