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对接诉即办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接到派单的单位不得推诿。

办理诉求涉及其他单位的,首接单位应当牵头协调办理,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首接单位;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